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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節能電器、新車等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時,亦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另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依前揭規定認列車行資產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Q:請問最近新開了貿易商,報價給國外是Ex-work(出廠價)報關國外負責,國外指定空運公司來我公司收貨,請問如何進項退稅?我要準備什麼資料?除了以下:工廠出貨發票、開給國外的invoice 與packing list ,還需要什麼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購物興盛,消費者不用出門也可輕鬆購物,不少網路賣家察覺這股商機,透過拍賣平台、自設網站、Line或臉書粉絲團等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卻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之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電子商務金流中介業者之會員,於104至105年間利用網路並透過超商到店取貨與代收取買家貨款之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達690萬元,不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訴願,主張其未具營業人身分,無須報繳營業稅,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又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如經查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追繳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乃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確定。該局提醒,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記得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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