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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客戶寄一批貨來台維修 (非台灣出口之產品),維修完成再復運出口 1. 請問其進出口的統計方式及納稅辦法該如何選擇? (G1-XX、G3-XX) 2. 若進口已繳VAT,該如何申請退還? 3. 出口是否須申報0稅率? 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0年1月16日至110年1月25日止,為提升民眾繳稅便利性,開放非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也可繳納核定類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綜合所得稅除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須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持有之信用卡外,其餘查(核)定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只要在繳納截止日前,都開放非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稅款。該局溫馨提醒民眾,工作忙碌難請假的民眾,只要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就會自動連結到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方式選擇信用卡,輸入持卡人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有效月年及安全驗證碼後,一指即可完成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租約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含營業稅),乙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其依約給付10天租金42,000元及加收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252,000元共294,000元與甲公司,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40,000元,稅額2,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24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2,000元(240,000元X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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