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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3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部分,增訂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者,處0.1倍之罰鍰,該修正規定並自109年11月18日生效。財政部說明,配合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32條規定,將貨物稅違章漏稅案件之裁罰倍數修正為3倍以下,該部於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有關依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之規定,因已非屬減輕處罰範圍而修正刪除,該違章情形有納入裁倍表規定之必要,又考量該違章情節較裁倍表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違章情形之可責性為低,酌予調降其裁罰倍數,俾賦予稽徵機關得就該等情節輕微案件予以從輕裁處之法令依據。財政部表示,配合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修正係自109年11月18日發生效力,爰本次修正發布之裁倍表定自同年月日生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之變更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Q:請問員工在職健檢如為個人醫療收據,無法開立公司抬頭及統編的話,如何向公司請款呢?!謝謝。(公司會計說要統編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1月15日(星期四)收到107年度贈與稅本稅500萬元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甲君仍有不服,即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250萬元),惟未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遲至109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因逾提起訴願法定期間109年2月14日(星期五),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法提起訴願」之規定,尚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復查決定,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應同時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行政救濟權利,並可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等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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